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夷堅志 夷堅甲志卷七 張屠父
作者:
《夷堅志》洪邁
平江城中草橋屠者張小二.紹興八年.往十五里外黃埭柳家買狗.狗見張屠、有喜色.直前拖之.張?zhí)崞涠远容p重.用錢三千得之.狗不待束縛.徑隨張歸.至齊門外.懼其逸.方以索縶之.狗忽人言曰.我乃爾父.又不欠爾債.不可殺我.張醉且困.不省其言.遂以歸.令妻具飯.狗又告其妻曰、新婦來.我乃阿翁也.七八年不見爾夫妻面.今幸得歸.只欠柳家錢三千.已償了.切不可殺我.爾夫壽甚短.只一二年.宜急改業(yè).后世不可為人矣.我覺饑甚.可持飯來.妻急以其夫飯分半與之.夫不知也.夫食畢復索.則已無.甚怒.妻曰.分一半與阿翁食矣.具以狗言白夫.始大懼.留飼養(yǎng).不敢殺.三日后出至蔣氏家嚙人.為所殺.張屠遂改業(yè)為賣油家作仆云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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