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棠陰比事 提舉辨明
作者:
《棠陰比事》桂萬榮
明慎如楊公,可不儀式乎
宋提舉楊某為越錄事參軍,其守治盜嚴(yán),凡保內(nèi)捕賊不獲,則被盜物責(zé)保長償之。有一人家被盜,持杖追擊仆地,執(zhí)送保長。保長苦之,乃即械系解官,間盜死,郡因治保長,制死獄具。后公閱狀,云左肋下致命一痕,長寸二分,中有白路,必背后追擊,是其死非因保長制縛也。獄吏爭案已成,公不聽。即追詰原捕賊者,果得其情,索致杖首有裂,證益明。迺引法止坐保長杖罪,免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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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提舉楊某為越錄事參軍,其守治盜嚴(yán),凡保內(nèi)捕賊不獲,則被盜物責(zé)保長償之。有一人家被盜,持杖追擊仆地,執(zhí)送保長。保長苦之,乃即械系解官,間盜死,郡因治保長,制死獄具。后公閱狀,云左肋下致命一痕,長寸二分,中有白路,必背后追擊,是其死非因保長制縛也。獄吏爭案已成,公不聽。即追詰原捕賊者,果得其情,索致杖首有裂,證益明。迺引法止坐保長杖罪,免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