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關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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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基本解釋

    勞資關系,是指勞工和資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,這種關系透過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和團體協(xié)約而成立。

    勞資關系或稱為勞雇關系,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,另一方面是雇用勞工的事業(yè)主、事業(yè)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(yè)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,彼此間的關系即屬勞雇關系。其所牽涉的范圍至廣,舉凡勞動條件、童工女工保護、勞工組織與經營、生產效率、賞罰升遷、違約處理及爭議處理等均屬之。這一關系在手工業(yè)時代,師徒之間親密融洽,并不發(fā)生若何問題,但自工業(yè)革命以后,機器取代人力,甚且重機器而輕人力,勞資雙方壁壘分明。因之,形成了嚴重的勞工問題。

    勞資關系的良好與否,關系生產秩序、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,至為重要。一般而言,在工業(yè)先進國家的勞資關系,大都并不和諧,致常發(fā)生勞資糾紛,而導致罷工、怠工、關廠、停業(yè)。影響所及,不但足使生產停頓,社會紊亂,甚且使國本動搖,危及世界和平。

    國父孫中山先生,在遺教中指示:人類社會之所以有進化,是由于大多數人的利益相調合,而不是有沖突?;?,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(guī)定:‘勞資雙方應本協(xié)調合作原則,發(fā)展生產事業(yè),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,以法律定之。’我國勞工政策綱領更訂明:勞資合作為勞資政策重要目標之一。是故我國的勞資關系重在合作、和諧、協(xié)調。換言之,以合作代替對立、以和諧代替糾紛,以溝通代替隔膜,本此精神去處理勞資間的雇傭關系。

    時至今日,各國勞資關系已進入新的階段,力求生產與分配并重。一般社會福利國家已轉而重視勞工權益。根據我國憲法、勞工政策及勞工立法,用以順應世界潮流及國情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