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詞語
宋神宗 熙寧 七年 呂惠卿 執(zhí)政時所建立的令民自報田地財產(chǎn)的辦法。《宋史·食貨志上五》:“時免役出錢或未均,參知政事 呂惠卿 及其弟 曲陽縣 尉 和卿 皆請行手實法。其法:官為定立田產(chǎn)中價,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,隨價自占,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,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。非用器、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,有實,以三分之一充賞。將造簿,預(yù)具式示民,令依式為狀,縣受而籍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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