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妻再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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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íng qī zài qǔ ㄊㄧㄥˊ ㄑㄧ ㄗㄞˋ ㄑㄩˇ

    停妻再娶 

    謂拋棄未離異的妻子再與別人結(jié)婚。猶言重婚。 元 楊景賢 《劉行首》第三折:“員外,你不回家來,原來在這里,做個停妻再娶妻,我和你見官去?!?明 朱權(quán) 《荊釵記·參相》:“謾自相勞讓,停妻再娶誰承望。”《西游記》第二三回:“話便也是這等説,卻只是我脫俗又還俗,停妻再娶了?!?唐 律有妻再娶者,處罪徒一年,女家減一等。參閱《唐律疏議·戶婚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