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詞語
清 代官署名。 順治 二年始設; 乾隆 七年隸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條式頒行。每經五年匯輯編排,稱小修;滿十年,重新補充刪減,定為憲典,頒行全國,稱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參閱《清史稿·職官志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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